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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经营不善能否自行转让客运线路?

http://www.dffy.com 2005-4-1 19:07:04 作者:唐霄 贲华 来源:东方法眼

    绿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个体汽车驾驶员。去年年底,县汽车运输公司对客运班线经营权进行公开招投标。我前往投标,并获得一条长途客运班线的经营权。于是,我就出资购买了一辆豪华客车,雇佣了一名驾驶员和售票员,办理了各项手续后开始从事客运业务。但是,由于我对客运业务不熟悉,在春运时期也未有较高的收入,经营状况较差,我就打算转让车辆同时一并转让我所中标的客运班线经营权。张某听到这个消息后就与我商谈并达成了转让协议。但是,张某在去运管部门办理客运手续过户时却被告知他与我之间的买卖行为无效,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因此,张某遂要求我退款。我认为,我与张某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双方自愿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请问:我能否以经营不善为由转让自己中标的客运班线经营权?

  读者  吴 某

  吴某读者:
  你来信咨询的问题涉及到客运班线经营权的权利属性。客运班线权是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而产生的一种市场资源,是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准许客运车辆在一定期限内进入某一客运市场从事运输经营的资格,经营人所持有的班线牌就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许可从事客运经营的标志,它在本质上是一种许可权。经营者的客运班线权自批准时获得,至经营期满或者因违法违规经营被取消班线经营资格时终止。从班线权的行使方式看,经营人在取得客运班线经营权后,就必须组织车辆在规定的线路上参加运营,不能无故不运营或者长时间中断运营。因此,可以说,经营人对客运班线只享有一定期限内的占有权、使用权和受益权,而无处分权,他不能决定班线的最终命运,无权将班线经营权进行转让、赠与或变相转让、赠与他人,也无权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班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18条规定:"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第34条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经营者是不能以任何理由私自转让客运班线经营权的,你与张某之间转让客运班线经营权的协议违反了我国法律及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是无效的,你应当与张某解除转让协议,并相互返还各自从对方所取得的财产。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226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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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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