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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被锯断手指能否作工伤处理

http://www.dffy.com 2005-5-5 16:01:37 作者:王长圣 罗昌宏 来源:东方法眼

    绿  


  问:张某原是一个体工商户,从事木箱加工生产。2003年起,其开办的木箱加工场挂靠于某制箱公司,并经工商部门登记为某制箱公司分公司。2005年1月,我和同村的几名木工被张某录用至其木箱加工场,负责木箱的加工生产,双方谈妥生产工具由单位提供,作为临时工,工资按加工的木箱数量计算。上班后的第三天,我在锯木板时,左手食指被锯断。为此,我向某制箱公司要求按工伤赔偿,某制箱公司称我与其没有劳动关系,应当按劳务关系向张某求偿。请问,我能要求工伤待遇么?
  陈华

  答:你能否向某制箱公司要求工伤待遇,关键要看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根据上述规定,劳动合同涉及的主体有:国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你被张某录用到某制箱公司下属的分公司从事劳动生产,双方之间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依据双方之间的约定及你提供劳动的实际情况,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因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用人单位当为某制箱公司。你在工作时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据此,你可依法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工作认定及伤残等级评定。
  关于劳务关系,我们认为其为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以外的各种主体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无论是个体工商户还是作为挂靠单位的某制箱公司,其均属于我国劳动法规定的用人主体,某制箱公司称你与张某之间属劳务关系是不符法律规定的。至于以加工的木箱数量计算工资,只是工资计算的形式,并不能成为否定你与相关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依据。

  (作者单位: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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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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