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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能否以末位淘汰制随时辞退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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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5-5-26 20:52:00 作者:钱军 戎建军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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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缉同志: 我原是某机械厂职工。2003年3月,本人被该厂录用为操作工。进入车间后,本人一直服从车间负责人的安排,工作认真踏实,从未违反厂规。今年5月10日,车间主任突然通知我说,厂里实行末位淘汰制,根据打分我被排在末位,已被辞退,并叫我以后不要再到厂里上班。我争辩说,厂规厂纪中并未规定末位淘汰,厂里与我的劳动合同中也未约定末位淘汰,即使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也应提前通知我本人,并给予经济补偿。主任说,你这种情况属于随时辞退情形,依法不能获得经济补偿。不知车间主任这种说法是否正确,特来信咨询一下,急盼回音。
读者:黄安平 黄安平同志: 来信咨询的情况涉及企业能否以末位淘汰制辞退职工问题。我国劳动法将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分为协议解除、通知解除与随时解除三种情形,一般而言,前两种解除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随时解除则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5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该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从这条规定来看,末位淘汰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综合来信情况分析,你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未约定末位淘汰,即便约定了末位淘汰,其也不属于法定的随时可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企业如果要辞退你,只能在符合条件时按照通知解除情形处理,并给予你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当然,我们要提醒你的是,纠纷发生后,如果不能协商解决,你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在60天内及时提出劳动仲裁。否则,你的权利将得不到司法强制力保护。
(作者单位:江苏省海安县法院 226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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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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