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司法实践 >> 咨询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企业能否以末位淘汰制随时辞退职工?

http://www.dffy.com 2005-5-26 20:52:00 作者:钱军 戎建军 来源:东方法眼

    绿  


  编缉同志:
  我原是某机械厂职工。2003年3月,本人被该厂录用为操作工。进入车间后,本人一直服从车间负责人的安排,工作认真踏实,从未违反厂规。今年5月10日,车间主任突然通知我说,厂里实行末位淘汰制,根据打分我被排在末位,已被辞退,并叫我以后不要再到厂里上班。我争辩说,厂规厂纪中并未规定末位淘汰,厂里与我的劳动合同中也未约定末位淘汰,即使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也应提前通知我本人,并给予经济补偿。主任说,你这种情况属于随时辞退情形,依法不能获得经济补偿。不知车间主任这种说法是否正确,特来信咨询一下,急盼回音。

  读者:黄安平
  黄安平同志:
  来信咨询的情况涉及企业能否以末位淘汰制辞退职工问题。我国劳动法将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分为协议解除、通知解除与随时解除三种情形,一般而言,前两种解除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随时解除则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5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该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从这条规定来看,末位淘汰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综合来信情况分析,你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未约定末位淘汰,即便约定了末位淘汰,其也不属于法定的随时可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企业如果要辞退你,只能在符合条件时按照通知解除情形处理,并给予你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当然,我们要提醒你的是,纠纷发生后,如果不能协商解决,你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在60天内及时提出劳动仲裁。否则,你的权利将得不到司法强制力保护。

  (作者单位:江苏省海安县法院 226600) 



  查看钱军 戎建军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劳动合同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李富金

相关文章

 

· 有了《劳动合同法》为何仍没有劳动合同 (2008-7-21 15:03:02)
· 浅述专项集体合同 (2008-7-9 19:42:04)
· 何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08-7-9 19:40:12)
· 解读《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行政部门的规定 (2008-7-9 19:36:35)
· 解聘“范跑跑”缺乏法律依据 (2008-6-20 20:46:12)
·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操作指引 (2008-6-10 21:11:29)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逐条完全解读 (2008-6-6 20:52:26)


上一篇:私自改装的电瓶三轮车是否为机动车? (2005-5-26 20:50:36)
下一篇:老子以儿子的名义出租房屋构成表见代理 (2005-6-1 6:13:30)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