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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子以儿子的名义出租房屋构成表见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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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5-6-1 6:13:30 作者:钱军 孙建华 滕自强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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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0日,随着南通市中级法院终审裁定的送达,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的一起涉及表见代理的租赁合同纠纷案发生法律效力,法院认定表现代理成立,判决被告某电器公司给付原告某站租金7000元。 田元的儿子田大亮系某电器公司法定代表人,电器公司由田家控股。1998年9月和2000年4月,田元以电器公司的名义与某站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一份,约定电器公司承租该站的房屋两间,并对租金等进行了约定。电器公司未在该协议上签字或盖章。租赁期间,田元在承租的房屋门口悬挂了“江苏省海安县某电器公司办事处”的招牌,并以此名义对外经营。同时,田元印制了“海安县某电器公司驻某镇办事处 田元”的名片向社会发放。田元承租期间,电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田大亮(田元之子)及其他职员曾多次光临办事处并送货到办事处供田元销售,对田元以电器公司的名义开设办事处,未提出异议。2003年8月,田元与某站经过结算,以电器公司名义确认欠某站租金7000元,并约定于当年年底结清。后田元去世,某站多次追要租金无着,一纸诉状将电器公司告上法庭。 原告某站诉称,1998年9月始,被告电器公司租用我站房屋设立办事处,并安排法定代表人的父亲田元任办事处负责人,但租赁关系终止后,电器公司一直拖欠我站租金7000元,至今未付,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电器公司立即给付租金7000元。 被告电器公司辩称,我公司没有与原告某站签订租赁合同,也没有租该站的房子,也没有利用该房设立办事处及委托田元经营,故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公司与该站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田元以被告电器公司的名义承租房屋,在承租房屋上悬挂电器公司办事处的招牌并印发“电器公司驻某镇办事处 田元”的名片对外经营,电器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大亮知道后,非但不持异议,还多次光临并供货给该处,加之田大亮又系田元之子,致使原告某站有足够的理由相信田元是电器公司驻该镇的代表,其承租某站房屋设立办事处是职务行为,故田元的行为已构成合同法上的表见代理。因此,被告电器公司应对田元的承租行为向原告某站承担法律责任,给付拖欠的租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评析:本案主要涉及田元以企业名义租赁房屋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问题。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为代理行为,但因本人的原因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本人须对行为人的代理行为承担与其授权代理相同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尽管表见代理也属于无权代理的一种,但一般意义的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须经本人追认才对本人发生效力,而表见代理所订立的合同无须本人的追认即对本人发生效力,本人即使予以否认也须承担表见代理所订立的合同的法律后果。因为是由于本人的原因造成了存在代理权的表征,并且引起相对人的信赖。法律规定表见代理旨在保护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 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是:1、须存在无代理权的行为人以本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之事实,无权代理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和代理权终止。2、须客观上有使相对人信赖行为人有代理权之情形。这些情形主要包括:本人知道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订立合同或以本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而不作反对表示;企业将具有证明意义的文件或印鉴交给行为人;行为人与本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行为人此前一直是本人的代理人;等等。3、须相对人行为时为善意且无过失,即相对人行为之时对行为人无代理权的情况不知情,且无从得知。本人如能证明相对人为恶意或有过错,则不承担行为人无权代理所订立合同的法律后果。 从本案的情况看,电器公司(本人)知道田元(行为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而不作反对表示,且其法定代表人还多次光临“办事处”并供货给该处,加之电器公司法定代理人田大亮又系行为人田元之子,致使原告某站有足够的理由相信田元是电器公司代理人,其承租原告房屋设立办事处是职务行为,故田元的行为已构成合同法上的表见代理,电器公司应对田元承租房屋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作者单位:江苏省海安县法院 226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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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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