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对妨碍执行的乡镇人大代表法院能否立即拘留 |
|
| http://www.dffy.com 2005-6-3 17:08:43 作者:钱军 田华 来源:东方法眼 |
|
大 中 小 红 绿 蓝 黑 |
| |
|
|
|
编缉同志: 近日,一些报纸上披露了个别人大代表利用人大代表身份妨碍执法的情况。日常生活中,法院下乡执行时,极少数乡镇人大代表不是积极配合法院依法开展执行活动,而是利用自己在当地群众中的“号召力”,煽动群众闹事,严重妨碍法院的正常执行工作。当法院在执行现场准备对他们采取措施时,他们往往亮出自己乡镇人大代表的身份,还说法律对人大代表的权力有特别规定,未经审批不能对他们采取包括拘留在内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不知这些乡镇人大代表的说法是否正确,特来信咨询一下,急盼回音。 读者:梁音 梁音同志: 来信咨询的情况涉及对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措施时应遵循的法律特别规定问题。人大代表只是接受人民的委托从事代表活动,他们并不是人民的“上帝”。作为民众选出的优秀代表,他们更应当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当然,为了保证人大代表更好地行使权力,法律会对他们采取一定的特别保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0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因此,对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措施时,应根据人大代表的级别和不同情况分别采取许可制和报告制。在许可制下,应当先报经许可,再采取措施;在报告制下,可先采取措施后报告。 从代表法第30条的规定中,我们不难发现,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发生人大代表妨碍执行需要采取司法拘留的法律措施时,对县级人大代表应采用许可制,只能先报批后采取措施;对乡、镇人大代表适用报告制,可先行采取措施,但应当立即报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因此,来信中反映的一些乡、镇人大代表的观点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作者单位: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226600)
查看钱军 田华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人大代表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
|
编辑:李富金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