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司法实践 >> 咨询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未实际支付的定金是要双倍返还

http://www.dffy.com 2005-6-6 21:14:22 作者:秦晓东 来源:东方法眼

    绿  


  编辑同志:
  我是某机械厂的厂长。六个月前,某公司向我厂订购一批价值一百多万元的机械产品,当时约定该公司预付给我厂定金10万元。但合同签订后,该公司以资金紧张为由一直未按约预付定金,由于是老客户,我厂也未催要。因生产这批机械产品需要一种特殊原材料,而生产这种原材料的工厂未能按约向我厂供货,致使我厂无法向某公司交货。某公司以我厂不履行合同为由,要求我厂承担双倍返还定金责任,该公司称因他们未预付,故只要我厂给付10万元。同时该公司还要我厂赔偿违约给他们造成的损失。请问,该公司的要求合法吗?
  读者  刘金岭
  刘金岭读者:
  你的提问涉及到定金合同何时生效的问题。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约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我国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是,只有生效的定金合同才能产生上述法律责任。定金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实践合同中,仅有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还不能产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效果。可见,定金的成立不仅需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而且还必须要有定金的现实的交付行为。因此,你厂与某公司虽然在合同中约定了定金条款,但实际上未支付,则该定金条款不生效,不能适用定金责任,某公司要求你厂承担双倍返还定金责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如果因为你厂未能按约履行向某公司的交货义务,而给该公司造成损失,该公司可以要求你厂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作者单位: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226600)


  查看秦晓东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定金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李富金

相关文章

 

· “订金”能否理解为“定金” (2008-2-13 15:14:51)
· 原告要求返还定金并提货起争议 法官依据交易习惯和合同整体解释断是非 (2007-9-28 19:24:32)
· 押金与定金:两个不能混淆的概念 (2007-7-16 19:55:28)
· 出卖房屋反悔应否双倍返还定金? (2005-12-9 20:29:50)
· 订金与定金是一回事吗? (2005-6-29 21:15:43)
· 定金条款和赔偿损失能否同时适用 (2005-4-27 20:23:30)
· 从一则案例看定金罚则的适用 (2004-9-1 17:46:50)


上一篇:对妨碍执行的乡镇人大代表法院能否立即拘留 (2005-6-3 17:08:43)
下一篇:人大代表交通肇事服刑期满后能否恢复代表职务 (2005-6-7 19:30:08)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