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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大代表交通肇事服刑期满后能否恢复代表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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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5-6-7 19:30:08 作者:钱军 戎建军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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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缉同志: 我是一名人大代表。今年春天,我因交通肇事被法院判处管制6个月,但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在服刑期间,我被暂停执行代表职务,但原选区并没有罢免我的人大代表职务。我服刑期满后,本届人大任期还没有结束,不知依照法律规定,我到时能否恢复执行人大代表职务,特来信咨询一下,急盼回音。 读者:王大安 王大安同志: 来信咨询的情况涉及被判刑人大代表能否恢复执行代表职务这一法律问题。其实,我国法律对这一问题并未作一刀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40条规定:“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一)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前款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该法第41条同时规定:“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二)辞职被接受的;(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四)被罢免的;(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六)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另外,我国刑法第133条并未规定交通肇事罪可附加判决剥夺政治权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犯罪判刑人员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代表资格也相应终止;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又未出现代表资格被终止情形的,服刑期满后可恢复执行代表职务。从来信的情况看,你并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又未出现代表资格被终止情形,故你在服刑期满后仍可恢复执行代表职务。
(作者单位:江苏省海安县法院 226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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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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