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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要求探望子女,另一方不允许怎么办?

http://www.dffy.com 2005-10-27 12:40:05 作者:秦晓东 来源:东方法眼

    绿  


  编辑同志:

  我与前夫王某于三个月前经法院调解离婚,当时约定,儿子(9岁)随王某生活,每个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六、星期日由我将孩子接到我的住处,这两天孩子随我生活。但离婚后的三个月里,我三次按时去接孩子都未接到,王某不是将孩子藏到别人家,就是事先将孩子带出去,千方百计不让我见到孩子。请问,我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吗?法院能将孩子强行带到我身边,以实现我探望孩子的权利吗?

  读者  何莉

  何莉读者:

  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裁判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你与前夫达成的调解协议与生效裁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王某不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不协助你实现探望儿子的权利,你依法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如王某仍拒不执行,法院是不能强行将孩子带到你身边的。因为立法规定探望权的本意主要是为使未成年子女身心得以健康发展,从而有利于其成长。而强行将子女带至某处由其父或母行使探望权,势必严重伤害孩子的身心健康,与立法初衷相悖。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㈠》第32条规定,婚姻法第48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裁判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所以,如王某拒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对孩子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作者单位:226600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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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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