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浴客被裸露热气管烫伤咋办

http://www.dffy.com 2006-3-2 20:24:58 作者:康承军 丁建国 来源:东方法眼

    绿  


  编辑同志:

  今年2月初,我去某浴室洗澡。由于浴室内视线不佳,我在淋浴龙头处洗头时被裸露的热气管烫伤后背,为此住院21天,浴室老板涂某支付了住院费、医药费。出院后,我要求涂某赔偿误工损失、护理费及今后需要治疗的费用,但涂某却以烫伤是我自己不小心造成的,且已支付了治疗费用,而拒绝我的要求。请问涂某的说法成立吗?我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读者:任河

  任河同志:

  你来信反映的问题实质上涉及到消费者的安全权。它是消费者最重要的一项权利,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5条第1、5项规定:"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的权利","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费者安全权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人身安全权。它又包括:消费者的生活安全权。即消费者的生活不受危害的权利,如因仪器有毒而致使消费者残废,即侵犯了消费者的生命权。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权,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不受损害的权利,如食物不卫生而致使消费者中毒或因电器爆炸致使消费者残废等均属侵犯消费者健康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即消费者的财产不受损失的权利,财产损失有时表现为财产在外观上发生损毁,有时则表现为价值的减少。消费者在整个消费过程中都享有安全权。这就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必须具有合理的安全性,不得提供有可能对消费者人身及财产造成损害的不安全、不卫生的产品。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必须有可靠的安全保障。经营者提供的消费场地应具有必要安全保障,使消费者能在安全的环境中选购商品或接受服务。也就是说,消费者的安全都要得到保证。

  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3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损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浴室属于服务场所,浴室的经营者有义务提供合格的服务设施,而不能使消费者在付出代价后反受到伤害。所谓安全合格的设施即:地面应防滑、热气管工程应隐蔽或外面罩有隔热层、符合消防规定等。

  从以上法律规定和你来信反映的情况看,浴室的服务设施存在缺陷,致使你烫伤,应承担你的损失。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⒈与经营者协商和解;⒉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⒊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⒋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你可以先与浴室经营者涂某协商,如协商不成,可选择以上五种途径保护你的合法权益。当然,如果你在洗澡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减轻浴室经营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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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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