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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饮茶遭人殴打致伤 茶庄老板应否担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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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6-3-28 11:19:51 作者:王浙安 杨富财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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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2日晚上,王成(化名)应朋友邀请到县城近郊的“浪漫风情”茶馆喝茶饮酒。当晚十时许,喝了几杯茶水的王成到卫生间解手时,与喝多了酒的张某碰在一起,两人发生了争吵。随后,张某找来与其一起来喝酒的马某,两人对王成大打出手。茶馆何老板看见王成被殴打后,马上打电话报警,然后与服务员赶过来制止。十分钟后,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赶到现场,但王成已经被打成轻伤,张某与马某在打人后也逃跑了。
王成被打伤后住院治疗3天,按照医嘱在家休息15天,前后共花去医疗费4200多元。因公安机关没有抓到打人凶手张某、马某,王成便要求何老板赔偿他的损失,被何老板拒绝。无奈之下,王成将何老板告到法院,要求何老板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成到何老板经营的“浪漫风情”茶馆喝茶,接受茶馆的有偿服务,王成与何老板之间存在一种消费服务法律关系。何老板作为茶馆的经营者,应承担照顾消费者人身安全的合理注意义务,即应当在其所能控制的范围内,在能力所及之处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消费者遭受不法行为人的侵害。何老板经营的茶馆是一家规模较小的个体茶庄,只有三个女服务员为顾客提供服务,依照其行业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何老板对本案所涉的突发性暴力事件是无法预防的。而且何老板在王成遭暴力殴打时,及时打电话报警,对斗殴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应当认为其已在能力所及范围内对顾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因此,何老板对王成被他人暴力殴打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根据上述理由判决驳回王成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受害人的损害是由第三人介入实施的加害行为所致,而安全保障义务人又没有疏于保障义务过错的,该第三人为侵权人,其应当对受害人之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如因第三人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何老板经营的茶馆规模小,服务人员也少,依照其行业性质,对突发性的暴力行为不可能预防。况且王成在被殴打时,何老板及时报警,马上制止暴力行为,对顾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因此,他对王成被殴打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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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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