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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夫妻共同债务分担的判决是否免除了双方的连带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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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6-4-28 18:51:04 作者:浙安 杨富财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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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花(化名)与王某于2000年12月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5年10月,双方因感情不合,张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此案经法院开庭审理,法院于同年12月14日作出判决,判决解除张花与王某的婚姻关系,并对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起作出了处理,对15000元的夫妻共同债务,法院根据债务情况判决由王某偿还。
2006年1月21日,债权人马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花、王某偿还欠款15000元。在诉讼中,张花提出抗辩,她认为该债务已经在离婚判决书中确定由王某偿还,她没有义务偿还该笔借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15000元借款系张花与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都有偿还的义务。遂判决张花、王某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偿还该借款,双方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欠的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且通常情况下双方对此负有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为了方便诉讼等原因,在判决离婚时可以就双方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的分担问题一并作出判决。不过,人民法院就双方对共同债务问题所作出的判决,仅是为了解决夫妻双方内部之间的债务分担问题,而不涉及夫妻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对夫妻共同债务分担所作出的判决,不是改变原有的夫妻承担责任的性质,故此类判决并不意味着免除了双方的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二)》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所以,一方不得以法院的判决为由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夫妻双方之间仍然对该笔共同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一方在偿还全部债务后,有权依据人民法院判决向原配偶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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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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