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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人伪造身份证是否构成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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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6-7-4 10:41:53 作者:顾菊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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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记载着公民姓名、出生年月、住址、编号等信息,它不仅是国家行使人口管理职能的需要,更是公民进行社会活动不可或缺的工具。为了打击伪造、变造身份证犯罪,1997年刑法新增了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名,行为人无论出于什么动机,只要伪造、变造了居民身份证,即构成犯罪。司法实践中,对花钱请人伪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存在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一种认为不构成犯罪;另一种认为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共犯。笔者认为应当区别情形分别论处:
一、行为人不提供照片、姓名等信息,只花钱请人伪造居民身份证或者购买造假者已经伪造好的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笔者认为该行为人不构成犯罪。理由:行为人主观上虽有伪造的故意,但客观上没有实施伪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或没有与造假者共同实施伪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对造假者也没有起帮助作用,因此,不符合伪造居民身份证犯罪的特征。这是一种将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视为商品的买卖行为,而刑法不处罚购买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根据罪行法定原则,不构成犯罪。该行为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来调整,由公安机关处以罚款或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行为人提供照片、姓名等信息,花钱请人伪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笔者认为该行为人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共犯。理由: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与制假者伪造居民身份证的共同故意;客观上行为人提供了照片、姓名等信息,不论照片是不是本人的,也不论该信息真实与否,都是伪造居民身份证不可或缺的信息要素。由于行为人没有伪造居民身份证的技术和设备,因此,需要利用造假者的技术和设备与造假者共同完成伪造行为。现金是行为人支付给造假者的技术使用费和设备折旧费,即伪造居民身份证所需的成本,当然其中也可能包含造假者的盈利。行为人参与了伪造、变造过程,虽然有现金交付的行为,但这不是一种简单的买卖行为,而是共同伪造、变造行为。如果行为人伪造了居民身份证后用作其他犯罪,符合牵连犯特征的,则择一重罪论处;不符合牵连犯特征的,则数罪并罚。
笔者认为,为更有力地打击伪造、变造身份证犯罪,消除其他犯罪隐患,对提供制假信息的需求者不能排除在刑法处罚之外,呼吁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对“购买”行为作出相关的解释,为司法实践提供统一的操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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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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