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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能否雇佣临时工从事搬运

http://www.dffy.com 2006-8-19 7:04:59 作者:钱军 来源:东方法眼

    绿  


  编缉同志:

  我是一家生产烟花爆竹企业的负责人。前一段时间,我公司由于生产经营较忙,人手短缺,就从社会上临时雇佣一些人帮助搬运生产原料(药物)和烟花爆竹成品。搬运工作危险性较小,这些临时工上岗前我公司也进行过相应的安全知识培训,通常不会出什么问题。最近,安全生产监督局对我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却以我公司雇佣无上岗合格证人员从事搬运为由,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我公司进行处罚。不知安全监督局的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特来信咨询一下,急盼回音。

  读者:黄亮

  黄亮同志:

  来信咨询的情况涉及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问题。高危企业的安全确实重于泰山,任何一道生产程序都不能轻意放过。2006年1月21日起施行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由此可见,烟花爆竹企业生产程序中的搬运工作尽管以体力活为主,但稍有不慎就可能发生严重的安全事故,故法律将其列入危险工序,作业人员须经地市级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发给相应的证书才能上岗作业,不能随便雇佣临时人员操作。《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7条明确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从来信的情况看,你公司临时雇佣人员只是在企业内部进行了一些安全知识培训,并未取得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相关上岗合格证书,当地安全生产局拟对你公司进行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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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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