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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是否要另行诉讼?

http://www.dffy.com 2006-9-11 22:41:28 作者:钱军 周国庆 来源:东方法眼

    绿  


  编缉同志:

  我是一名个体老板。3年前,我为李某向银行保证担保借过10万元。因李某未能按期还款,银行于去年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判决李某归还借款本息,亦责令我承担连带责任,但判决同时明确我向银行还款后享有向李某追偿的权利。判决生效后,考虑到李某暂无还款能力,又怕借款利息不断不升,我就主动向银行偿还了上述借款。现在李某的经济状况已有改观,但其迟迟不向我归还上述款项,我就想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但对此却出现了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判决明确了我的追偿权,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另一种观点认为,原诉讼中我并不是原告,无权直接申请执行,只能另行诉讼。不知这两种观点哪一种正确,特来信咨询一下。

  读者:王霞

  王霞同志

  来信咨询的情况涉及申请执行人的身份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因此,我国基本诉讼程序法并没有规定只有原告才能申请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这条规定实际标明两层含义:一是判决书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无需另行诉讼,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二是判决未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需要另行诉讼,不能直接申请执行。从来信的情况看,原判决书已明确你的追偿权,你完全可以向法院直接申请执行,无需另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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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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