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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行期未过我如何防止对方转移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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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6-9-25 21:49:30 作者:郭玉祥 狄进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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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上个月,我与袁某的债务纠纷案经法院调解,由袁某在今年10月31日前给付我10万元。最近我发现袁某在转移财产,意图逃债。到了现阶段,我既不好申请诉前保全又不好申请诉讼保全,而如果到10月31日以后申请执行,袁某可能已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我该怎么办?急盼回复!
读者:曲旦
曲旦同志: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民事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前,为避免出现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恶意行为或其他原因,致使将来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情况,一方当事人可以针对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限制当事人对有关财物的处分。对于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却没有相应的财产保全制度,导致即使债权人发现债务人转移财产或发现了债务人的财产,也缺乏有效的控制该财产的手段。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4日发布并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明确了“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据此,你可向有执行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以维护你的权益。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这种财产保全,一般情况下是无需由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因为此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不存在因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
此外,还要特别提醒你,你申请财产保全后须及时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因为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没有申请执行的,法院是要裁定解除保全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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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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