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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文书有误,我该怎么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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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6-11-17 18:33:12 作者:丁培培 孙建华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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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今年8月,我父亲在病重之际将他所有的相邻的两套住房分别赠予给我和我的妹妹,其中大套302室归我,小套303室归妹妹,并经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但未办理过户手续。10月初父亲去世后,妹妹持公证书到有关部门准备将302室办到她的名下。原来,公证书将302室、303室弄颠倒了。对这一份有误的公证文书,我该怎么办?急盼回音。
读者:焦雨
焦雨同志:
你来信所反映的问题涉及到公证文书上出现错误及公证争议的处理。
2006年7月1日起新施行的《公证程序规则》第61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关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根据此条的规定,你有权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关提出要求复查的申请,复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申请人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或者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公证机关在收到你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作出复查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发给你。如果你对公证机构的复查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地方公证协会投诉;如果你对公证书涉及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与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容有争议的话,你可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来看,你在向公证机关提出复查申请时,一定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你父亲将大套302室赠予给你,小套303室赠予给你妹妹,否则很难推翻原有的公证文书,将来诉讼至法院,对你也是极为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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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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