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司法实践 >> 咨询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我对承租房屋进行装璜有啥问题吗

http://www.dffy.com 2007-1-23 17:17:39 作者:郭玉祥 狄进 来源:东方法眼

    绿  


  编辑同志:

  去年底,我承租了章某的三间临街店面,准备开家超市,约定租期三年,我一次性给付了租金。接手后我发现周边竞争激烈,房主又不同意我反悔,便决定转产经营饭店。但听别人讲,如果我大笔投入装潢,在租赁期满后,搬拆不走的东西房主不会给我什么补偿。请问是这样的吗?

  读者:阎绪

  阎绪读者:

  你所反映的问题,实际涉及到我国民法所规定的添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3条第2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9条还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你若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便属于这里的添附。当租赁合同解除时,租赁双方对房屋添附的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自行决定添附的,承租人应当自行将添附物除去。如不能除去的,出租人一般不必补偿。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出租人给予补偿,对出租人而言,该补偿将构成强制得利的补偿。而依照不当得利的规则,强制得利是不应补偿的。经过出租人同意的添附,在合同解除后,由于该添附物不能取回,已经成为添附方的损失。对于这种损失,原则上按照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如虽系承租方违约,但所留装潢物对于出租方确有再利用价值的,可由出租方酌情给予补偿。

  因此,建议你先找房主(即出租人)阐明你的意图,最好能就饭店装潢事宜在原租赁合同的基础上达成补充协议,如果不能如愿,你就要权衡回报是否大于付出,切忌盲目上马,等到租赁期满后再后悔就晚矣!



  查看郭玉祥 狄进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租赁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海水

相关文章

 

· 日益增多的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2008-7-23 20:52:53)
· 尚未建成的房屋租赁预约协议是否可以终止 (2008-6-20 18:40:03)
· 租赁期满不腾房 佛教协会诉公堂 (2008-6-17 15:55:20)
· 修理厂场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2008)赣中民一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 (2008-6-16 10:05:30)
· 违法建筑能不能进行出租 (2008-2-14 11:19:18)
· 装修纠纷,房屋租赁中不得不说的话题 (2008-1-15 22:32:23)
· 强行锁门致租户财物被盗被判赔偿 (2007-12-25 8:16:48)


上一篇:买到了注水猪肉咋办 (2007-1-23 16:39:47)
下一篇: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盗窃抗拒抓捕能否定抢劫罪 (2007-1-24 18:40:07)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