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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平责任原则是什么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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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1-24 19:12:56 作者:郭玉祥 王永进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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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最近,我偶尔听说法院在处理一起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的案件时,适用一种叫“公平责任原则”判令被告承担了责任。我也遇到了类似的情况,想打官司,但不知上述原则的具体内容,特来信咨询,急盼回复!
读者:柴晓
柴晓读者:
由于你来信中并未讲明你遭遇的具体情况,我们只能作笼统的答复,供你参考。
你所谈到的公平责任原则,通常还可以称为公正原则、正义原则、公道原则。它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都无过错的特殊情况下,侵权行为人或者受益人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其法律依据主要见于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即:“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是以公平的观念对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能归责的情况下,以衡平的方法分摊损失的一项法律原则,它体现的是“济贫扶弱”而非“劫富济贫”的思想。因此,它的适用是有条件的,不能扩张地无限制地适用。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⒈须是侵权类型的案件。⒉须双方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结果均无过错。⒊须是在一方为对方的利益或共同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造成损害。以下几种情况适用公平责任原则: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监护人已尽监护责任的。⒉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且避险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的。⒊行为人见义勇为而遭受损害的。⒋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当事人均无过错的。⒌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共同利益进行活动过程中受到损害。下列情形应排除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⒈公益事业机构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⒉对弱势群体和少数人群无过错造成他人的损害,不适用公平原则。
你不妨对照上述条件,结合你的实际情况,作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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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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