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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前的工资争议是否超过申请仲裁期间?

http://www.dffy.com 2007-1-29 18:39:59 作者:海轩 丁建国 来源:东方法眼

    绿  


  编缉同志:

  我是一名技术工人。2001年,我到本地一家私营企业打工,双方约定每年签一次劳动合同。当年底结帐时,企业欠我工资4500元未付。老板当时说,现在企业资金周转暂时有些困难,等我第二年再来打工时逐步付给我。我考虑到老板也不容易,就答应了。2002年后,我继续在这家企业打工,但老板非常担心我中途走人,一直将2001年拖欠我的工资挂在帐上未付。2006年底,企业要求我续签2007年的合同。由于这家企业的工资待遇在同行业中已经偏低,我不同意续签,要求老板将五年前拖欠的工资付给我,好离好散。但老板以上述工资拖欠超过60天为由,明确拒付。不知老板的说法是否正确,特来信咨询一下,急盼回音。

  读者:安静

  安静同志:

  来信咨询的情况实质上涉及申请仲裁期间的计算问题。申请仲裁期间是法律对当事人行使仲裁申请权时限的规定。法律规定期间制度的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尽早地行使申诉权,以避免劳动关系过长地处于不稳定和不确定的状态,防止矛盾的激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尽管法律作了60天的规定,但如何认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显得更为重要,因为这涉及到仲裁期间60天从何时起算。

  由于我国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一直认为当月工资拖欠时,从次月起即应起算仲裁期间。但这一起算方法往往对劳动者极为不利,特别在我国现阶段许多普通劳动者对申请仲裁期间的规定并不十分熟悉,很容易错过申请仲裁期间。如果资方以此为理由拒付工资,很容易激化社会矛盾,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甚至引发民转刑事件。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此作了放宽性规定。该解释第1条第(1)项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从来信的情况看,你与用人单位的支付工资争议发生在劳动关系存在期间,用人单位一直没有书面通知你拒付上述拖欠的工资,因而你目前主张权利还不超过申请仲裁期间。但要提醒你的是,如果你从2007年1月1日起已不再到该企业上班,应当在此后的60天内提起仲裁。当然,采取可证明的方法向资方或有关部门主张权利 ,使申请仲裁期间中断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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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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