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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在风景名胜区随意张贴商业广告

http://www.dffy.com 2007-2-4 9:02:17 作者:钱军 徐利祥 来源:东方法眼

    绿  


  编缉同志:

  最近,我到一风景名胜区观光,发现个别人乘景区工作人员不注意或不在时,悄悄从包袋内拿出商业性广告张贴。我知道这是一种有伤大雅的不文明行为,但又不知道法律有无什么相应的处罚措施,特来信咨询一下。

  读者:康润

  康润同志:

  来信咨询的情况涉及风景名胜区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法律程序问题及违法设置、张贴广告的处罚问题。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风景名胜区条例》第29条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㈠设置、张贴商业广告;㈡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㈢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㈣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该条例第45条同时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这里需要一并告诉你的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希望你今后遇到这种情况时,能及时制止或检举不法行为,做一个对社会负责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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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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