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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保护区能否同时设立为风景名胜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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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2-4 9:03:11 作者:钱军 李宏林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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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缉同志:
我是一名政府工作人员。我所在的行政辖区内有一自然保护区,多年前就设立了。随着本地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人们业余生活要求越来越丰富。我们想把这一自然保护区同时申报设立为风景名胜区,供人们观光旅游,既可增加收入,又可扩大本地知名度,推进招商引资工作。不知这一想法从法律上是否切实可行,特来信咨询一下,急盼回音。
读者:黄特
黄特同志:
来信咨询的情况实质上涉及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能否重合设立这一问题。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浏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因而,设立风景名胜区有着严格的限制。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风景名胜区条例》第7条第2款规定:“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协调。”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今后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故你们的设想缺乏法律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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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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