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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随一方生活的子女致人损害,另一方应否赔偿?

http://www.dffy.com 2007-3-3 9:05:33 作者:周海霞 吴燕燕 来源:东方法眼

    绿  


  编辑同志:

  我侄女离婚后,小孩归她抚养,前夫每月支付100元的子女抚育费。今年1月份,小孩在玩耍时踢伤了小朋友,应赔偿医疗费6500元。但是,我侄女只是一名普通的农村妇女,靠种田为生,拿不出6500元。前夫说,孩子是我侄女抚养的,一切行为都跟他无关,他不承担一分钱赔偿。我们听后都很气愤,不知他说的是不是有道理,特来信咨询,急盼答复。

  读者:海伦

  海伦:

  你来信咨询的情况涉及夫妻离婚以后,未成年子女致他人损害的,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民事责任问题。众所周知,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负有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负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这表明,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跟随共同生活的一方负有较多的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条件和便利,当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时,该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这一方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另一方应当承担补充责任。这是因为,虽然已离婚,另一方仍然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应当与和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就本案而言,你侄女前夫的话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尽管他没有与子女共同生活,仍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你侄女和前夫应对孩子造成他人6500元的损失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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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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