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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一手托两家”做顾问:涉嫌违规

http://www.dffy.com 2007-4-21 8:00:47 作者:高丙田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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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咨询:

  我厂在几个月前与河北省某进出口公司签订了一外贸加工合同,合同标的额达1000多万元。随后,该外贸公司领着我们到了一家律师事务所,共同委托该所并与之签订了专项法律服务协议,从合同签订到履行可为我们提供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当场各自交纳了三万元的“法律服务费”,后来这家外贸就说我们的样品检测不合格而终止了与我们的合同。

  请问这种方式是“律师见证”吗,有无什么风险隐患和问题吗?

  高丙田回复观点:

  这不是律师见证合同的常规情形,律师见证有基本的规范要求,出具的是律师见证书,而不是这种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或法律顾问服务协议。这样,律师去“一手托两家”做顾问,也涉嫌违规。

  一个律师事务所如此“一手托两家”,为一个合同的当事双方同时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或法律顾问服务也涉嫌违背律师执业纪律和执业道德。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权利正是另一方的约定或法定义务,双方合同的权利义务实践中多有利益冲突,而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如同时接受合同双方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或为合同双方同时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并同时收取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服务费,执业中则难于体现客观公正并努力维护自己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律师执业准则,律师执业纪律是不允许这样做的,这样的执业行为属于律师执业违纪行为,出现合同争议也易被指恶意串通一方而损害另一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应同时接受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授权委托并为双方同时提供诉讼或非诉讼法律服务,律师也不可能公平而又最大化地同时维护合同双方的利益,只能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去最大化地维护自己所代表的当事人合法权益。

  律师“一手托两家”,并同时担任合同双方的法律顾问涉嫌违规执业,与我国《律师法》规定的精神和律师执业纪律也明显不符。网上众多类似披露投诉应引起执业律师和律管部门的注意,并积极加强执业自律约束和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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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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