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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厨具过期未答复能否视为购买?

http://www.dffy.com 2007-6-4 19:21:49 作者:钱军 储卫民 来源:东方法眼

    绿  


  编织同志:

  我是一名家庭主妇。不久前,王某到我门上来推销厨具,并说如不放心可以先试用半个月,再决定是否购买。我看那套厨具外表比较美观,就同意先试用,并与其谈妥确定购买后的价格。随后,王某让我在试用回单上签了字,回单一式两联,注明了半个月的试用期、产品单价和王某的联系电话,其中第二联给了我。这套厨具试用二、三次后,发现不太适合我的使用习惯,就没有再用,想等王某来后退给他。试用期内,由于家务太忙,也没有与王某联系并说明情况。第31天时,王某突然登门向我索要厨具款。我向其说明了退货的意向,并表示可贴补几元钱给他,但王某说我没有在试用期内作出退货表示,应视为购买,坚决不同意,其还表示如谈不来就打官司。我不知王某的这一说法是否正确,特来信咨询一下,急盼回音。

  读者:王茵

  王茵同志:

  来信咨询的情况实质上涉及试用买卖合同能否对当事人的承认予以推定问题。试用买卖合同,又称为试验买卖合同,是买卖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出卖人将买卖标的物交由买受人试用,买受人试用后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合同。试用合同成立后,买受人可以对买卖标的物进行试用,试用后的情况主要有三种:1、买受人承认;2、买受人不承认;3、买受人不作表示。其中,第三种情况就关系到对买受人承认的推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71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界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司法实践中一般还认为,买受人无保留地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或者将标的物用作试用以外的用途,也推定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买卖合同的效力。

  从来信的情况看,你在推销方给出的回单上签了字,这份回单本质上就是一份简易的试用买卖合同,由此你与王某的关系就受到该试用合同的约束,你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内未作明确的意思表示,依法合同法就应当推定为购买。因而,王某不同意退货,要求你给付货款,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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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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