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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合伙人能否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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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6-8 21:04:07 作者:钱军 许金明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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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与王某等6人同为一家从事食品加工的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王某作为企业负责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近来,我们其他几个合伙人发现,王某将自家生产的产品销售给本合伙企业,且价格偏高。我们向王某提出交涉时,王某以合伙企业协议并未约定其本人不得与企业进行交易为由,拒绝采纳我们的意见。不知王某的这一说法是否正确,特来信咨询一下,急盼回音。
读者:黄志
黄志同志:
来信咨询的情况涉及普通合伙人能否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问题。由于普通合伙人既熟悉合伙企业的经营秘密,又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显然拥有一般合同当事人所无法获得的优势,如果某一个合伙人滥用了这种优势,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为个人密谋私利,就必然会损害到其他合伙人的利益。因此,法律对普通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的交易进行限制实属必要,我国新、旧合伙企业法在此问题上的规定是一致的。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32条第2款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这一条款的规定表明,只有当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时,普通合伙人才可以依照约定或者一致同意的意见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除此之外,普通合伙人不得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从来信情况看,王某与本合伙企业的交易,既未得到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又无合伙协议约定依据,故其本人与本合伙企业的交易是无效的。如果王某的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失,你们可要求其予以赔偿。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时,还可以其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为由,决议将其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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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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