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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卖场促销广告含“猫腻”怎么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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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8-3 18:37:51 作者:丁培培 高杰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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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今年“五一”前夕,我收到本地一卖场发来的短信,称“五一”期间到此卖场购物满200元送100元,满300元送150元,并称100%中奖。我就到该卖场的超市购买了200余元的物品,但是到服务台结帐后要求兑奖时,服务员却称此优惠活动仅适用于卖场的服装区,我觉得上了当,和我同样遭遇的还有很多顾客。请问,我们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读者:晓刘
晓刘读者:
从你所反映的情况来看,你们是遭遇到了“猫腻”广告而受到了商家的欺诈。所谓“猫腻”广告是指广告内容的宣传容易引人误解,易使消费者受到误导而作出消费的决定。从民事法律责任上讲,欺诈消费者行为指的是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歪曲事实、掩盖真相等手段),误导消费者,从而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消费者对这种行为的正确认识与辩别,需要作三个方面的观察与分析:一、经营者是否具有欺诈行为或者表现。所谓欺诈行为或者表现是指经营者实施了能够导致或足以导致消费者上当受骗的行为,这种行为就是能够使消费者陷于错误认识并能够作出错误表示的行为;二、经营者是否具有欺诈的故意,欺诈故意是经营者的主观心理状态,它包括两层意思,一是经营者有使消费者陷于错误认识的故意,即经营者明知自己的欺诈行为会导致消费者陷于错误认识,但却希望或放纵这种结果发生,二是经营者有使消费者陷于错误认识并能作出一定错误表示,如误认、误购的故意,这两种故意必须同时存在;三、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是否能够使消费者作出错误表示,这方面有三层意思,一是消费者陷于错误认识,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产生认识上的缺陷,包括误解与不知情,二是消费者陷于错误认识是由于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引起的,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三是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能够使或足以使消费者作出错误的表示,并能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结合你来信所讲的情况,卖场的这种行为构成了对你们合法权益的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规对消费者遭受商家欺诈作出了“双倍赔偿”惩罚性举措,“双倍赔偿”指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受损害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增加赔偿的损失,而实施欺诈行为的经营者有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所以,你们可以向当地工商部门举报,求得纠纷的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然两种途径的解决均需要你们提供一定的证据加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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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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