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未成年子女致人受伤可否要求前夫承担赔偿责任 |
|
| http://www.dffy.com 2007-8-3 18:40:14 作者:田春勇 梁文珠 来源:东方法眼 |
|
大 中 小 红 绿 蓝 黑 |
| |
|
|
|
编辑你好:
我与前夫离婚一年多了,10岁的儿子由我抚养,前夫每月给付300元抚养费。上个月,我儿子在跟邻居家小孩一起玩耍时,不小心用铅笔将邻居小孩的眼睛戳伤,医生说至少需要两三万医药费。可我现在的收入仅够维持母子俩的基本生活,赔偿能力有限。我打电话请求前夫赔偿部分损失,可他说,孩子是由我直接抚养的,出了事也是因为我的错,他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请问,我有没有理由要求他承担赔偿责任呢?
读者:何莲仙
何莲仙读者:
你所提问题是有关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监护责任问题。
按照我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你前夫以没有直接抚养孩子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并没有法律依据。最高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的意见对此有明确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责任。据此规定,你完全可以要求你前夫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但由于你与儿子共同生活,对其负有直接监护的责任,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过错程度较大,因此,你应当承担相对较重的监护责任。
查看田春勇 梁文珠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婚姻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
|
编辑:李富金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