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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外华侨能否向国内法院起诉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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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8-14 18:25:30 作者:贾雯雯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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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有一朋友于2000年去国外工作,三年后取得该国的长期居住证,但未加入该国国籍。尔后她与当地一华侨结了婚,婚后前两年,感情尚好,但后来由于一些生活方面的问题时常产生争吵,两人感情破裂。我朋友曾到居住国法院起诉离婚,但居住国法院声称我朋友及其丈夫均无该国国籍,按该国法律规定,此案不予受理。不知像我朋友这样的情况,在国内起诉离婚是否可以,应由哪个法院受理,急盼回复。
读者:谢莉
谢莉同志:
你来信的问题涉及案件主管和管辖问题。立法和司法对本国公民的权利予以最大限度保护,是各国的普遍做法,否则在跨国婚姻纠纷上可能陷入投诉无门的境地,我国亦不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规定:“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从来信情况看,你的朋友到国外打工,尽管其取得长期居住权,又在国外结婚,但其并未加入该国国籍,在居住国拒绝受理其离婚诉讼的情况下,她完全可以向出国前的原住所地法院或最后居住地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原住所地,即原户籍所在地。最后居住地,就是离开住所地最后生活过一年以上的地方。如果住所地和最后居住地同时存在,你朋友享有选择权,可在两地法院之间选择一个法院,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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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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