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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能否以债务人无力偿还为由要求其父母代偿

http://www.dffy.com 2007-8-24 21:10:44 作者:周海霞 来源:东方法眼

    绿  


  编缉同志:

  我姑姑、姑父均为某机械厂退休职工,每月领取退休金。其子陈某(现年23岁)高中毕业后,一直在家待业。今年3月,陈某因盗窃罪判处9年有期徒刑送去劳改。5月份,同组村民王某拿着一张借条来找我姑姑和姑父,声称陈某在去年1月向其借款一万元用于做生意,并且陈某在借条上注明一年内归还,但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王某认为现陈某已被判刑,再无偿还能力,其债务应由其父母代偿。不知王某这种说法是否正确,特来信咨询一下,急盼回音。

  读者:海英

  海英同志:

  来信咨询的情况涉及债权人能否以债务人无偿还能力要求其父母代偿问题。无偿还能力与无民事行为能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无偿还能力从字面上解释就是没有任何财产可以偿还对方。而无民事行为能力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已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以自已的行为依法确立、变更和废止民事法律关系,承担其后果的能力。很显然本案中陈某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王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应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已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该借款合同仅对王某与陈某有约束力,况且陈某借款之事其父母根本不知情。也就是说只有借款的人,才有还款的法定义务。其他的人,包括陈某的父母在内均无还债义务。所以你姑姑和姑父不应替子还债。当然如果你姑姑、姑父经济状况良好,而村民王某目前经济困难,也可以暂由你姑姑、姑父自愿代子偿还,待陈某有履行能力时再还给其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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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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