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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以手表换方便面,监护人可否要求店主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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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8-24 21:12:08 作者:周海霞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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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有一个十岁女儿十分顽皮,今年8月的一天,女儿一人在家,想吃方便面,没找到。于是就将我忘戴的一块进口手表拿到楼下小商店换了一袋方便面,自煮着吃了。我回来后发现方便面空袋,一问才知是怎么一回事。我立即找到该店店主,请他将手表还我,并把一袋方便面的钱给他。但店主却说手表不是其偷来的,亦不是抢来的,是双方自愿交换的,怎么能退呢?不知这种说法是否正确,特来信咨询一下,急盼回音。
读者:海英
海英同志:
来信咨询的情况涉及无行为能力人处理手表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有效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你的孩子年仅10岁,还不足以认识手表的实际价值,因而也不能有效地从事交换活动。一个10岁的孩子将手表拿出去换方便面,其认为公平合理,实际上已经超出了他的年龄、智力的适应程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7条第1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你的孩子与店主之间的物物交换合同,须经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生效。而店主以一袋方便面的货币价值换取一块进口手表,这是一种显失公平的行为。即一方利用另一方的急需和没有经验,买卖价格明显低于当时当地的行情,使一方损失较大而另一方因此而获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第1款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因此你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要求店主返还手表是可以的。如果对方坚持不予以返还。你可以诉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交换行为。此外,你还可以向有权管理部门积极举报该店主的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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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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