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司法实践 >> 咨询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彩电在运输途中损坏责任应由谁承担

http://www.dffy.com 2007-9-3 9:07:27 作者:周海霞 来源:东方法眼

    绿  


  编辑同志:

  我姐姐近期要调往外地工作,打算将家中的29英寸菲利浦彩电(已使用一年半)低价处理。我朋友王某知道后想购买,经双方协商后以1500元的价格成交。上周星期六(即2008年8月18日),我陪王某到我姐姐家,我姐姐将彩电打开让王某调试后,王某表示满意,当即将1500元交给我姐姐,并捧着彩电自雇人力三轮车回去了。到家后,当他接通电源,发现电视机不显示图像,就又把电视机送来了,要求我姐姐退钱。我姐姐当即请来修理人员检查电视机,修理人员认为是搬运不当造成显像管损坏,王某起初不承认,我姐姐提出鉴定,王某又认可了修理人员的说法。并同意修理彩电,我姐姐将彩电修好后,我再联系王某,他却提出不要电视机了,若要,就再降500元卖给他。我不知他这样做是否合法?特来信咨询一下,急盼回音。

  读者:海英

  海英同志:

  来信咨询的情况涉及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及风险转移时间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此处的“标的物”应作狭义解释,指动产。对于“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两种情形:(1)不动产所有权自登记之日起转移;(2)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自买受人交清最后一笔款项时移转给买受人。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是指买卖合同当事人自行特别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移转。此种情形多发生在特定物买卖中。本案中王某和你姐根据口头合同构成了买卖电视机的法律关系,双方没有特别约定,亦不符合“法律另有规定”的范畴。因此,当王某将钱交给你姐,你姐姐将电视机完整地交给王某时,电视机的财产权已经转移至王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王某在运输途中不慎将电视机损坏,应由他自已负责。至于你姐姐因修理电视机花费的500元,王某应当归还给你姐姐。他要求你姐姐再退500元给他,这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当然你们可以进行协商,争取自行解决,否则申请鉴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查看周海霞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风险转移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海水

相关文章


 


上一篇:在自家土地上种植树木能否影响邻居安全 (2007-8-25 7:50:28)
下一篇:分期付款车辆肇事出卖人应否担责 (2007-9-3 9:08:22)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