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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证明收据能否取代股票交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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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9-18 21:28:21 作者:钱军 徐利祥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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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缉同志:
三年前,我与他人一起筹备成立一家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筹备中,确定每股人民币一元。我决定购买90万股,公司成立前就交付了人民币90万元,公司筹备组织向我出具了相关收据。现在公司已成立三年多,一直未向我出具正式股票。我向公司索要时,有关人员说并非我一个人未收到股票,既然过去已打过收据,足以证明股权,没有必要再交付股票。不知相关人员的这一说法是否正确,特来信咨询一下,急盼回音。
读者:梁河
梁河同志:
来信咨询的情况涉及一个普遍性的现象。不少公司在成立前或成立初,向股东收取股金后,出具了具有股权证明性质的收据,此后也在公司章程及股东名册上对各股东投资额、所占比例、持股数作了明确记载,但长期未向股东交付正式股票。从实践来看,这一情况并非个别现象,近年来为此产生的诉讼也不少。按照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㈠公司名称;㈡公司成立日期;㈢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㈣股票的编号。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因而,股票这一凭证具有正式性、可收藏性、传承性强等优点,非一般收据所能代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3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向股东交付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的法律责任,你所投资的金属公司试图以收据替代股票的想法是不负责任的,你完全可以要求金属公司交付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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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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