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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的朋友网友咨询:
2007/9月12日云南省宣威市发生一起铁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由于外出作业路过铁路口,那铁路口已经提供行人走了几十年,未给行人提供相应安全设施和其它安全方面的知识,可以说什么都没有,而且火车在通过其路口时,未鸣笛,而且铁路口行人看不见火车,火车同样看不见行人,对此想问一下铁路部门给出2000元的赔偿,是不是有点不公平。
请给点意见!
高丙田回复观点:
2007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发布的这一行政法规是目前处理铁路交通事故适用的法规依据。可同时可结合该事故的具体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事故调查报告和事故认定明确后可再酌情考虑2000的赔偿是否公平。
根据该条例规定,铁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一般铁路交通事故,应由事故发生地铁路管理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后,报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同意,事故调查组工作即告结束。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应当自事故调查组工作结束之日起15日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制作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书是事故赔偿、事故处理以及事故责任追究的依据。
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人身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事故当事人对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者请求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组织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附:国务院《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msf/200707/20070720084921.htm
【东方法眼原创 http://www.dff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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