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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方婚前房产婚后增值是否为夫妻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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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10-12 19:58:03 作者:周海霞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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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缉同志:
2004年初,我叔叔花了60万元在南通购买了一套住房,当年底,我叔叔和女友结婚。婚后不久,两人之间产生矛盾,从2006年至今,双方关系日渐恶化,女方在今年初也搬出去租房居住,并提出离婚。女方认为目前该房价值100万元,对于其升值部分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应当进行分割,因此,要求我叔叔必须给付20万元的房屋补贴款。不知女方的这种想法是否成立,特来信咨询一下,急盼回音。
读者:海霞
海霞同志:
来信咨询的情况涉及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升值,其升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已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中的房屋系你叔叔婚前所购买,且登记在其名下,你叔叔是这套房子的所有权人,理所当然地对该房子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房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升值40万元,属于不动产的“收益”,应该归你叔叔一人所有,而不是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因而这套房屋不管现有价值如何,均属你叔叔一人所有,在夫妻离婚时,增值部分不可以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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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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