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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前一方父母出资所购房屋能否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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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10-12 19:58:51 作者:周海霞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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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缉同志:
我哥在南通工作,2004年初,我父母花了60万元在南通为其购买了一套住房,并登记在我哥的名下。当年年底,我哥和女友(湖南人)结婚。婚后不久,两人之间产生矛盾,从2006年至今,双方关系日渐恶化,女方在今年初也搬出去租房居住,并提出离婚。同时要求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屋属夫妻共有财产,考虑到我父母,我哥若要此房,必须给付女方30万元的补贴款。我父母为此事很伤心,认为儿媳离婚,不应该将父母为儿子购买的房屋作为他们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不知我父母这种想法是否成立,特来信咨询一下,急盼回音。
读者:海霞
海霞同志:
来信咨询的情况涉及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是否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你哥结婚前,你父母出资购买房屋,并同意登记在你哥的名下,视为对其个人赠与,即属于你哥的婚前个人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婚前财产与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没有关系,婚前财产永远归一方所有,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从来信情况看,你哥夫妻之间并未对夫妻的财产有任何约定,故而你父母出资购买的住房属于你哥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而在你哥夫妻离婚时,不可以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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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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