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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与他人约定违约金 丈夫应否共同承担责任

http://www.dffy.com 2007-10-17 9:36:38 作者:周海霞 来源:东方法眼

    绿  


  编辑同志:

  赵某是我家邻居,赵某夫妇共同经营沙石业务。2006年初我父亲购买了一辆货车,专门为赵某家运输沙石。2007年2月12日,我父亲与赵某结帐,赵某因手头紧张,出具了一份欠我父亲2006年全年运费21000元的欠条,未约定付款时间。春节后我父亲多次向赵某索款,未果。5月1日我父亲再次到赵某家,赵某不在,其妻许某在上述欠条上注明国庆节前付清该运费,如违约支付10%的违约金。国庆节过了,赵某仍未付款。现我父亲要求赵某夫妇给付21000元的运费,并承担违约金2100元,但赵某只愿付清运费,拒付违约金,理由是许某与我父亲的约定其不知情,故不承担违约责任。不知赵某的理由能否成立,特来信咨询一下。

  读者:海林

  海林读者:

  来信咨询的情况涉及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问题。赵某和许某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沙石业务,你父亲为他们运输沙石,双方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产生的运费系赵某和许某在共同经营中产生的共同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就是法律上所谓的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在于使无权代理发生如同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表见代理成立后,被代理人应受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拘束,但被代理人可以追究无权代理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赵某在结算运输费用时出具欠条,此后许某在欠条上约定还款期限,并约定违约责任,赵某即使不知许某与你父亲的约定,相对赵某来说,许某与你父亲对违约金的约定的行为亦是对赵某的表见代理行为,该代理行为是有效的。该行为的有效并非赵某自愿选择的结果而是法律直接规定的结果。因此,赵某也应当是违约责任的承担者,当然应与许某共同承担给付运费及违约金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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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海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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