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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申请前的无偿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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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11-19 18:40:54 作者:钱军 丁林彬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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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是某纺织公司的董事长,与某机械公司董事长刘某是同学关系。我们公司与机械公司有着长期的业务往来。4个月前,机械公司将一批价值40余万元的半旧机器无偿赠送给我公司。不久前,机械公司申请破产,并被法院依法宣告。前天,法院工作人员找到我公司保全了上述机器,并称机械公司破产管理人已申请撤销原先的赠与行为,同时告知了听证时间。我不知道法院的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特来信咨询一下。
读者:李桐
李桐同志:
来信咨询的情况涉及法律对企业申请破产前的财产处分行为限制问题。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才符合申请破产的条件。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企业走到破产这一步,往往都是长期结累的结果。为防止破产企业股东借破产逃避债务,移花接木,世界各国破产法都对企业在破产申请前一定期限内的财产处分行为加以限制。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从来信情况看,机械公司在申请破产前4个月内无偿转让财产给你公司,人民法院完全可以依据破产法的上述规定,依法裁定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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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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