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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后能否主张意外险保险金

http://www.dffy.com 2007-11-20 19:26:48 作者:钱军 冒乃贤 来源:东方法眼

    绿  


  编辑同志:

  四年前,我在外出旅游前,投了两份意外伤害人身保险。随后,我在旅游中发生了意外伤害。伤好后,我回家想找出投保材料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时发现,放置投保材料的抽屉已被小孩翻过,相关材料也不知丢到哪里去了。我找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时,保险公司以没有材料不能理赔为由一直予以拒绝。最近,我在家中整理大橱物品时,突然找到相关投保材料。我想再次向保险公司索赔,但有人认为此事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保险公司会以此为由拒绝理赔。不知这一说法是否正确,特来信咨询一下,急盼回音。

  读者:梁柯

  梁柯同志:

  来信咨询的情况涉及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的区别问题。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制度。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不适用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但绝对权受侵害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亦受诉讼时效约束。时效依期间长短,分为两大类: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一律为2年;特殊诉讼时效则长短不一,除民法通则外,环境保险法、合同法、保险法中亦有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该条第2款同时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保险法将人寿保险的诉讼时效规定为特殊时效(5年),而其他保险的诉讼时效一律为普通时效(2年)。从来信情况看,由于你所投的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寿保险的范畴,诉讼时效为5年,故而你在4年后提出意外伤害险保险金索赔并不超过诉讼时效,完全可以依法行使权利。如果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则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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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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