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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夫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钱要偿还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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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11-23 17:29:52 作者:邢锐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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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你好!1999年,我与丈夫李平结婚,结婚后没有房子,租住了一年。2000年10月,他以自己的名义,向他的朋友丁海借了5万元钱购房,约定7年后归还,当时未约定是否计算利息。后来他与人有了婚外情,要与我离婚。2004年4月,我们协议离了婚,约定家庭财产全部归我。今年10月,他朋友丁海拿着有我前夫名字的欠条找我还5万元钱。我让他找前夫李平要,他说李平现在做生意亏了,没钱还。请问:我与前夫已经离婚了,还应该还他借的这笔钱吗?
山东 周玉
周玉:
你好。来信咨询的情况涉及到离异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券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从来信情况看,你前夫李平与丁海约定的债务,是在你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虽然李平当时是以个人名义借的,但除非你有证据,证明这笔债当时明确约定为李平的个人债务,否则就应当推定为你们夫妻的共同债务。共同债务就要求夫妻共同清偿,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其中任意一人偿还。现在丁海找你要钱,你只能先还。当然,在清偿债务之后,你可以再向前夫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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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海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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