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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后发现前夫有第三者的证据能否要求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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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11-23 17:34:22 作者:田春勇 丁婷婷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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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与前夫去年在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但前不久,在一个朋友的帮助下,我发现前夫早在前年就与一外省女子在外租房同居并生有一小孩,而且我掌握了比较充分的证据,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前夫对我进行损害赔偿呢?
读者:尤艳
尤艳读者:
你好!
你来信咨询的问题主要涉及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和请求方式。我国婚姻法对离婚损害赔偿问题作了专门规定,该法第46条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就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因此,从你所说的情况,你掌握了你前夫在与你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生有小孩的证据,作为无过错方,你就享有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但婚姻法随后的司法解释分别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方式作出了规定,司法解释二第27条就对协议离婚后如何行使请求权作出了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只有你在协议离婚时没有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并且是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内提出该请求,法院才可以对你的损害赔偿请求予以支持。从你所说的情况,尚不知你与前夫离婚是否超过一年,如果没有超过一年,而且在离婚协议中你也没有明确表示对此请求放弃,那么你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是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同时,还须提醒你注意的是,你所提供的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如果是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方式取得的证据,则不能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而被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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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海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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