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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能否要回多交的房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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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11-26 20:31:04 作者:邢锐 倪明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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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你好!我在单位附近租住了一套70平方米的房子,月租金为600元。当时,我们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口头商定租期一年,从今年3月6日起到2008年3月5日止。每两个月交一次房租,共1200元。之后我隔月5号就交一次。11月5日,我照例交了两个月的租金。不想两天后,出现特殊情况,我不再需要租房。我找房东李某商量,让他把这两个月的租金退给我。李某称,约定租期为一年,我现在要退房,属于违约行为,对他造成了损失,这两个月的租金就算违约补偿了,拒绝退钱给我。请问:我能否要求李某将多收的两个月房租退还?
读者 荣华
荣华:
来信咨询的情况涉及到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所谓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为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根据来信可以看出,你承租房屋时与李某约定的租期已经超过了六个月,但只有口头约定,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就应当视为不定期的租赁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你作为不定期租赁合同的任意一方当事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你将房屋交还李某,他应当将多收的房租退还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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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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