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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店开业,爆竹炸伤小孩该谁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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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11-27 18:38:18 作者:田春勇 丁婷婷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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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你好:
上个月,我带7岁的儿子去一家装修店买油漆,刚好旁边的两家店在搞开业庆典,都在燃放爆竹,我儿子就站在装修店门口看,其中一个爆竹刚好飞过来炸到他脸上,到医院花了2000多元的医药费,还留下了一道小伤疤。事后,这两家店主人都不愿意赔偿,一家说是离得近的那家放爆竹炸的,另一家则说两家同时放的爆竹,不能证明就是他家放的爆竹炸的。请问,该由谁来赔偿我儿子的医药费损失?
读者:萧鑫
萧鑫读者:
来信咨询的情况主要涉及共同危险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问题。所谓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而实际侵害行为人又无法确定的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虽然在共同危险行为中,真正侵害人只能是其中一人或部分人,但在无法确定谁是真正侵权行为人的情况下,法律对此作了相应调整规定,由共同实施危险行为的数人承担连带责任,除非实施共同危险行为人能证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并非由其行为造成的。根据你来信反映的情况,你带小孩在装修店买东西本身并没有过错,而致使你儿子受伤的原因是燃放过程中飞来的爆竹,但无法具体确定是哪一家放的爆竹所伤,在这种情况下,两家店主的行为就构成了共同危险行为,应当由他们对你儿子的医药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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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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