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司法实践 >> 咨询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邻居爬窗户摔伤 协助人是否要担责

http://www.dffy.com 2007-12-11 17:36:02 作者:史友军 来源:东方法眼

    绿  


  编辑你好:

  前天,我家邻居陈某忘记带家门钥匙,见他没法进门,我就叫他爬窗户进去,我帮他扶着凳子。谁知,在爬上窗户后进入屋内时,陈不慎摔倒,一只胳膊摔断了,现在还住在医院。陈某家人认为是我出的馊主意,否则他也不会想到爬窗户进门,要求我赔偿他损失。请问,陈某家人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读者:许正霖

  读者你好:

  来信咨询的情况主要涉及无因管理行为在什么情况下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陈某忘带家门钥匙,你建议并协助他爬窗户进屋,你们之间形成了无因管理的关系。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你就是管理人,而陈某称为本人。无因管理是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因此,我国法律对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的应尽义务要求一般也并不太高。通常情况下,只有管理人因为自己的重大过失或者故意给本人造成损害的,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你是否需要赔偿陈某损失,就看你的管理行为是否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陈某和你作为成年人,都应当意识到爬窗户进屋的危险性,陈某本人对此并没有合理预见,其本身即存在过错。你建议并协助陈某爬窗户,你也应当合理预见到该行为的危险性,对此可以认为存在一定过失,但是还不足以达到重大过失的情节,更不是故意行为。而且陈某摔倒是在从窗户进入屋内时,也不是因你的协助行为所致。因此,你在对陈某进行无因管理过程中仅仅存在一般过失,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查看史友军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人身损害赔偿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李富金

相关文章

 

· 骑摩托车落桥跌入河中死亡 承建单位与交通局连带赔偿 (2008-7-12 9:33:12)
· 桥头坎“惹出”的人命官司 (2008-6-10 21:05:11)
· 城乡之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何适用 (2008-6-4 18:26:36)
· 实习女生自告奋勇翻窗致残 个人学校单位分担赔偿责任 (2008-5-30 18:34:32)
· 醉酒猝死引发纠纷 死者家属获赔十万 (2008-5-29 19:18:36)
· 交通肇事方已全额赔偿 医院无需双重赔偿 (2008-5-16 10:28:18)
· 给邻居桃树枝头喷洒除草剂 七旬老人被“毒”进医院 (2008-4-14 16:21:04)


上一篇:搭便车出车祸 载人者应否担责 (2007-12-11 17:34:43)
下一篇:能否因伪造证据而解除保险合同 (2007-12-11 17:44:57)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