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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因伪造证据而解除保险合同

http://www.dffy.com 2007-12-11 17:44:57 作者:陈广平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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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同志:

  去年,我购买了一辆货运卡车,除交强险外,还同时向保险公司投了财产损失保险和责任保险两种商业险。不久前,我的卡车出了交通事故。由于有部分损失无证据可佐证,一邻居出主意说可以在其它损失赔偿项目上虚开发票,以弥补损失。于是,我采纳邻居的办法,多开了部分连号发票。在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发现了虚开的发票,认为我伪造证据扩大损失,并说他们有权解除合同,不再承担任何责任。不知保险公司这一说法是否正确,特来信咨询一下,急盼回音。

  读者:梁静音

  梁静音同志:

  来信咨询的情况涉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申请保险公司理赔过程中存在非法或不当行为的法律后果问题。按照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依法展开理赔。对于谎称或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而保险公司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世界各国保险法普遍规定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保险责任,我国保险法亦作出如此规定。但对申请人虚报损失问题,我国法律并未赋予保险公司解约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8条第3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据、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从来信情况看,保险公司只能剔除你虚报部分的损失,但其无权解除与你签订的保险合同,依约应当赔偿的损失,其仍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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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海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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