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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照相馆给小孩拍“宣传照”谁有决定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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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12-25 8:14:43 作者:周海霞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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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缉同志:
我姐姐、姐夫在外地打工,儿子小杰今年5岁,平时跟其祖母一起生活。今年1月,祖母带小杰去照相馆照相,照相馆老板见他活泼可爱,就提出帮他加拍一张五寸彩照,作宣传照使用,压在营业柜台的玻璃板下面,祖母就同意了。11月份,我姐姐、姐夫有事回家,得知此事后,予以反对,便到照相馆想要回照片,但老板不同意,认为双方同意的事,不可以出尔反尔。不知照相馆老板的观点是否正确,特来信咨询一下,急盼回音。
读者:海伦
海伦同志:
来信咨询的情况主要涉及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担任顺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委员会同意的。从来信的情况看,小杰的父母不在身边,常年由其祖母照料,但其祖母属于“第二顺序的人”,并非小杰的监护人,他的监护人是其父母,只有当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才能由第二顺序的人担任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小杰祖母并无监护权,其口头与照相馆老板订下的合同,该合同效力未定。如果小杰的父母与祖母形成了委托监护关系,则祖母可以行使代理权。因此你姐姐和姐夫完全有理由拒绝照相馆老板的要求,取回小杰的照片。如果照相馆老板拒绝返还,你姐姐和姐夫可通过诉讼途径,要求其停止侵害,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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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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