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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向地方法院申请船舶保全

http://www.dffy.com 2008-1-4 8:06:40 作者:钱军 李宏林 来源:东方法眼

    绿  


  编缉同志:

  因朋友王某向我借款50万元到期未还,我向王某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诉讼中,我发现王某已陷入经营困难状态,除一艘大船外,并无其它可靠财产。于是,我向受案法院申请对该船舶予以财产保全,但该院却提出船舶保全只有海事法院才有资格,不同意受理我的申请。不知这一说法是否正确,特来信咨询一下,急盼回音。

  读者:黄伟

  黄伟同志:

  来信咨询的情况涉及船舶保全的有关法律特别规定问题。回答这一问题前,大家首先要明确,海事纠纷并不局限于大海上发生的相关纠纷。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律上的海事纠纷主要包括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发生的与船舶或者运输、生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海事纠纷中的船舶既包括航行于海上的船舶,也包括航行于通海水域的船舶。为加强专业化审理、执行,我国司法解释对船舶保全作出特别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除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外,地方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船舶保全申请应不予受理;地方人民法院为执行生效法律文书需要扣押和拍卖船舶的,应当委托船籍港所在地或者船舶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执行。”这条规定明确,地方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不得对一切船舶实施财产保全,对此规定尽管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但既然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就必须执行。从来信情况看,你向受理借款案件的地方法院申请保全船舶,该院不应当受理你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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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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