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叔叔能否随便处置侄儿的个人财产 |
|
| http://www.dffy.com 2008-1-4 20:05:38 作者:周海霞 来源:东方法眼 |
|
大 中 小 红 绿 蓝 黑 |
| |
|
|
|
编缉同志:
去年初,我朋友的父母因病先后去世,留下年仅12岁的小弟跟随叔叔王某生活,小弟的生活费用全部由我朋友承担。我朋友家原有瓦房三间,作为已出嫁的女儿,我朋友早就放弃了房产的继承,全部归其小弟所有。现在王某未经我朋友姐弟俩同意,将三间瓦房卖给别人,说是作为小弟的生活费。请问,王某这样做可以吗?特来信咨询一下,急盼回音。
读者:海伦
海伦同志:
来信咨询的情况主要涉及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监护职责问题。你朋友的父母过世时,小弟年仅12岁,随其叔叔王某生活,王某实际上是小弟的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你朋友父母遗留下来的三间瓦房已属小弟个人所有,你朋友又承担了他的全部生活费用,王某作为监护人,以支付生活费为由卖掉被监护人的房产,这是侵犯小弟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8条第3款同时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因此,你朋友可以从事实出发说服王某弥补他的过错,或者由小弟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机关依法裁决。
查看周海霞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监护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
|
编辑:李富金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