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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日期以户籍登记还是出生证明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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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8-1-22 19:29:35 作者:邢锐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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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你好!1月10日,我到有关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工作人员看了我的户口本后,发现上面记载的出生日期是1989年1月3日,认为我未满20周岁,不符合结婚的法定要件,拒绝为我办理。之后,我找到医院当年的出生证明给他们看,上面记载的出生日期是1988年1月3日,并且我母亲证实是给我办理户口时工作人员写错了,只是认为没什么影响,就没有要求改正。他们仍然拒绝办理。我现在正准备结婚,却办不到结婚证。请问:我可以依医院的出生证明请求办理结婚证吗?急盼回音。
读者:梁晓晶
梁晓晶读者:
来信咨询的情况涉及到多个出生时间的认定标准问题。实践中经常有这种情形发生,为避免出生时间记载混乱导致的社会问题,《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此专门做了规定。该《意见》第一条规定:“出生的时间以户籍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根据来信可以看出,你的户口本和医院出生证明上分别有一个出生日期,但二者不一致,根据规定,应当以户口本上记载的出生日期,即1989年1月3日为准,因此你申请办理结婚证不符合20周岁的法定结婚要件,无法得到支持。在此也提请注意,填报出生证明时要注意核对,以免给自己带来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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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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