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我应否承担监护责任 |
|
| http://www.dffy.com 2008-1-22 19:30:48 作者:邢锐 来源:东方法眼 |
|
大 中 小 红 绿 蓝 黑 |
| |
|
|
编辑同志:
你好!我有一孙子平平,其父母均因车祸去世。之后,他父亲的单位指定我担任监护人,由于近年来身体不好,我与平平外祖母刘某商量,由她担任监护人。她同意后,明明就跟她居住。前日,明明将小朋友打伤,导致医疗费2万多元。刘某找到我,称我是指定的监护人,应当由我支付这笔医疗赔偿金。但是,明明现在由她照管,出了事应当是她监护不力的结果。请问:医疗赔偿金该由谁承担?盼回音。
李平安
李平安:
来信咨询的情况涉及到擅自变更监护人导致的责任承担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根据来信看出,你与刘某之间自行变更了监护权,而没有征求组织的意见。因此,明明对他人的侵权责任就应当由你与刘某承担。
查看邢锐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监护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
|
编辑:李富金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