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司法实践 >> 咨询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能否对残疾赔款行使代位权

http://www.dffy.com 2008-2-14 11:10:45 作者:钱军 邱桂云 来源:东方法眼

    绿  


  编辑同志:

  三年前,我的一位初中同学王某向我借款10万元,说等手头生意周转过来,就将款子还给我。出于信任,我并未要求其在欠据上写明还款日期。后来,王某经营中严重亏损,我一直未好意思向其张口索要借款。去年,王某不幸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被李某撞成残疾,按照规定可获赔残疾款10多万元。我听说后,找到王某,要求其尽快以索取的残疾赔款向我清偿借款。王某表示同意,但又迟迟不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不知我能否依据合同法的规定,通过行使代位权,直接起诉肇事人李某,特来信咨询一下,急盼回音。

  读者:朱忆

  朱忆同志:

  来信咨询的情况涉及代位权行使的条件问题。代位权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简单而言,代位权就是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是,代位权的行使是有条件限制的,其中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该债权不得具有专属权。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不能作为行使代位权的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那么,专属权的范畴如何界定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2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从来信情况看,残疾赔偿权属于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的范畴,应视为王某的专属权,你不得对王某的残疾赔款行使代位权。



  查看钱军 邱桂云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代位权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海水

相关文章


 

· 我国合同法中代位权制度之功能缺陷及其立法完善 (2006-9-11 22:43:48)
· 主债务异议成立 代位权诉讼被驳 (2005-7-14 7:39:28)
· 试论优先受偿规则之优越性 (2004-11-30 20:51:30)
· 关于我国债权人代位制度的评析 (2004-3-24 12:09:00)


上一篇:因大雪不能按期供货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2008-2-14 11:09:40)
下一篇:在银行存零钱收取清点手续费合法吗 (2008-2-16 17:53:29)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